首页法规库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范围
返回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范围·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范围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2015)

一、概念解析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与销毁。

二、核心要点

  •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与销毁。
  • 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范围」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范围」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范围」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范围」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二)档案范围(第六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等)。

(三)电子会计档案(第七条至第九条)

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的会计资料,符合条件的(真实、可靠、完整、可查、防篡改)可仅保存电子档案,与纸质具同等效力。

(四)不属于范围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不属会计档案。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范围(法规全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范围·适用范围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