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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2015)

一、概念解析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与销毁。

二、核心要点

  •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与销毁。
  • 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期限种类(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两类,定期分为10年和30年。

(二)主要档案期限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为永久;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为30年;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等为10年。

(三)最低保管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单位须在期限内妥善保管。

(四)特殊

建设项目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其项目期限确定。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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