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财政部以财会〔年份〕xx号公告发布(解释第1号起陆续发布)。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针对准则执行中出现的特定问题作出解释与补充规定,与具体准则同等效力。
二、核心要点
- 用于解决准则执行中的口径不统一问题
- 对特定交易或事项明确会计处理
- 与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配套执行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6 号》的通知 财会〔2014〕1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 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 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4 年 1 月 17 日 2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6 号 一、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应当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进一步规范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核算,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固定资 产的弃置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所称的弃置费用形成的预计负债在确认后,按照实际利率 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应当确认为财务费用;由于技术进步、法律要求或 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资产的履行弃置义务可能发生支出金 额、预计弃置时点、折现率等变动而引起的预计负债变动,应按照以 下原则调整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1) 对于预计负债的减少,以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限扣减固定 资产成本。如果预计负债的减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出部 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2) 对于预计负债的增加,增加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则调整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一旦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预计负债的所有后续变动应在发生 时确认为损益。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 3 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 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确定被 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答: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 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 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被合并 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 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 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 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 会计处理。合并方的财务报表比较数据追溯调整的期间应不早于双方 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时间。 本解释发布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 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