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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每股收益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范每股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
  • 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判断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谁要计算EPS?

A: 发行或拟发行普通股/潜在普通股的企业(第二条)。

Q2:基本EPS怎么算?

A: 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第四条)。

Q3:稀释EPS考虑什么?

A: 具稀释性的可转债、期权、认股权证等(第五至九条)。

Q4:列报哪个?

A: 利润表列示基本和稀释,取较低者(第十一条)。

Q5:库存股怎么处理?

A: 从发行在外股数中扣除(加权平均数条款)。

Q6:反稀释事项计入吗?

A: 不计入。仅考虑稀释性(即降低EPS)的潜在工具。

Q7:潜在普通股有哪些?

A: 可转债、期权、认股权证、承诺回购等(第二条)。

Q8:小企业适用吗?

A: 小企业一般不计算披露EPS。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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