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每股收益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范每股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
- 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判断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谁要计算EPS?
A: 发行或拟发行普通股/潜在普通股的企业(第二条)。
Q2:基本EPS怎么算?
A: 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第四条)。
Q3:稀释EPS考虑什么?
A: 具稀释性的可转债、期权、认股权证等(第五至九条)。
Q4:列报哪个?
A: 利润表列示基本和稀释,取较低者(第十一条)。
Q5:库存股怎么处理?
A: 从发行在外股数中扣除(加权平均数条款)。
Q6:反稀释事项计入吗?
A: 不计入。仅考虑稀释性(即降低EPS)的潜在工具。
Q7:潜在普通股有哪些?
A: 可转债、期权、认股权证、承诺回购等(第二条)。
Q8:小企业适用吗?
A: 小企业一般不计算披露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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