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要点解读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 类型:要点解读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每股收益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范每股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
- 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判断
三、要点解读
一、法规定位与核心目标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是调整相关领域主体行为、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后果的基础性规范。其核心目标在于建立稳定的规则预期,保障会计核算、审计评估、税收征管或市场秩序等活动的真实、完整与合规。学习本法规应抓住其适用范围、关键制度与责任机制三条主线,避免仅停留在条文记忆。
二、关键制度要点
- 第二条(范围):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可转债、期权、认股权证等)的企业,以及拟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企业,应计算披露每股收益。
- 第四条(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库存股等应予扣除)。
- 第五条至第九条(稀释每股收益):考虑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可转债(假设转换)、股票期权认股权证(按库藏股法)、承诺回购等,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取基本与稀释中较低者列报)。
- 第十一条(列报)
三、适用边界
- 适用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行或拟发行普通股/潜在普通股的企业。
- 适用对象: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
- 不适用:无公开交易且不拟公开的公司可豁免。
四、实务影响与操作提示
- 基本每股收益(第四条):以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须扣除优先股股利。
- 稀释每股收益(第七至十二条):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可转债、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时,须调整分子(归属于普通股净利润)和分母(加权股数),反映潜在稀释。
- 稀释程度排序(第十二条):多项潜在普通股应自稀释性大到小持续计算,直至出现反稀释。
- 列报与披露(第十四、十五条):利润表须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附注披露计算基础及潜在普通股影响。
- 加权平均股数计算(第五、六条):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须按发行/回购时间权重计算,新发股依合同条款确定起算时点。
- 潜在普通股识别:建立可转债、期权、认股权证、承诺回购等工具的清单,逐项测试是否具有稀释性。
五、常见风险与合规要点
- 典型案例:基本EPS
- 典型案例:可转债稀释
- 典型案例:期权库藏股法
- 高频问题:谁要计算EPS?
- 高频问题:基本EPS怎么算?
- 高频问题:稀释EPS考虑什么?
- 高频问题:列报哪个?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上要点解读基于本知识库已收录的条文释义、适用范围、典型案例、常见问题及实务影响分析综合整理;具体条文、修订沿革与官方解释请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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