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每股收益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范每股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
- 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判断
三、条文释义
(一)基本要求(第二条至第四条)
应当在利润表中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以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
(二)基本每股收益(第五条至第七条)
分母为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当期新发行减回购的加权平均数;库存股不计入。
(三)稀释每股收益(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稀释性,转换时增加净利润、增加股数后重新计算。
(四)列报与披露(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在利润表及附注中披露基本与稀释每股收益,以及重新计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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