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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每股收益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范每股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
  • 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判断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可转债、期权、认股权证等)的企业,以及拟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企业,应计算披露每股收益。

(二)第四条(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库存股等应予扣除)。

(三)第五条至第九条(稀释每股收益)

考虑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可转债(假设转换)、股票期权认股权证(按库藏股法)、承诺回购等,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取基本与稀释中较低者列报)。

(四)第十一条(列报)

利润表应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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