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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借款费用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借款费用含借款利息、折价溢价摊销、辅助费用、汇兑差额
  • 符合条件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其余费用化
  • 资本化期间与资本化率的确定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借款费用含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二)第四条(资本化范围)

企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1年以上)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

(三)第五条(资本化条件)

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发生;借款费用已发生;购建或生产活动已开始。

(四)第六条至第九条(资本化金额)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利息-暂时投资收入;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一般借款资本化率。

(五)第十一条(暂停)

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资本化,中断期利息费用化。

(六)第十二条(停止)

购建或生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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