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固定资产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固定资产按成本初始计量,购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合理必要支出计入
- 折旧方法含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 后续支出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置净损益计入损益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三条(范围)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有形资产。
(二)第四条(确认)
同时满足: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可靠计量。
(三)第八条(初始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含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装卸保险及安装费等;自行建造含达到预定可使用前必要支出。
(四)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折旧)
按月计提折旧;可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已提足折旧仍使用的不提;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提折旧;应计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减值准备。
(五)后续支出
改良支出资本化增加账面价值;日常修理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六)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处置)
终止确认时,账面价值与处置收支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或资产处置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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