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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固定资产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固定资产按成本初始计量,购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合理必要支出计入
  • 折旧方法含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 后续支出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置净损益计入损益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 适用对象:使用寿命超1年、为经营持有、有形资产(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
  3. 不适用: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准则)、生物资产、消耗性资产等。
  4.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处理简化(不计提减值)。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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