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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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及解散清算,明确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二、核心要点
-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二条)。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
-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相关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类型)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出资)
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
(三)第二十六条(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
(四)第三十九条(普通合伙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七)第七十九条(LP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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