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事务执行·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事务执行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通过,2006修订)
一、概念解析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
二、核心要点
-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事务执行」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事务执行」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事务执行」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事务执行」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执行方式(第二十六条)
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
(二)表决办法(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合伙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
(三)禁止行为(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除约定外不得同本合伙交易。
(四)异议与撤销
分别执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他执行人提出异议,可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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