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通过,2006修订)
一、概念解析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
二、核心要点
-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设立(第十四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书面合伙协议,有认缴或实缴出资,有名称和场所;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第三条)
合伙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国企、上市公司及公益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财产份额转让(第二十二条)
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内部转让通知即可。
(四)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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