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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通过,2006修订)

一、概念解析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

二、核心要点

  •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财产构成(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财产共有(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处分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出质与转让(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且担责。

(四)财产保全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事务权利。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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