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通过,2006修订)
一、概念解析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
二、核心要点
-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财产」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财产构成(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财产共有(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处分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出质与转让(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且担责。
(四)财产保全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事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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