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及解散清算,明确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二、核心要点
-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二条)。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
-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 适用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
- 不适用:仅个人独资、公司制企业不适用本法;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依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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