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及解散清算,明确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二、核心要点

  •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二条)。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
  •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相关条款)。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适用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3. 适用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
  4. 不适用:仅个人独资、公司制企业不适用本法;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依特别规定。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务影响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