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第二十六条)。
-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第二十六条)。
- 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第十条)。
- 采购人应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采购结果(相关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法。
(二)第三条(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第七条(集中采购与分散)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四)第二十六条(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另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方式。
(五)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方式适用)
公开招标应作为货物服务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竞争性谈判;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单一来源;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的询价。
(六)第四十六条(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采购文件与成交人签书面合同。
(七)第五十二条(质疑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过程、结果损害权益的,可在知道损害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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