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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第二十六条)。
  •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第二十六条)。
  • 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第十条)。
  • 采购人应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采购结果(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
  2. 适用资金:财政性资金。
  3. 适用标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
  4. 不适用: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或低于限额标准的采购不强制适用本法;军事采购等依专门规定。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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