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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程序·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程序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通过,2014修正)

一、概念解析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核心要点

  •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程序」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程序」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程序」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程序」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预算与计划(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二)信息发布(第三十五条)

采购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密的除外。

(三)招标程序(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标应发招标公告、澄清修改、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废标情形及处理按规定。

(四)合同签订(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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