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通过,2014修正)
一、概念解析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核心要点
-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方式。
(二)公开招标(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达到标准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的须批准。
(三)其他方式适用(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招标失败或技术复杂等;单一来源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等;询价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小的货物。
(四)方式选择
应依项目特点依法选择适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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