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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当事人·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当事人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通过,2014修正)

一、概念解析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核心要点

  •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当事人」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当事人」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当事人」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当事人」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当事人范围(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采购人(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三)供应商(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应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能力。

(四)代理机构(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采购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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