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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001年、2013年、2015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法,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四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十九条)。
  • 税款延期缴纳须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三十一条)。
  •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限期期满仍未缴税的,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扣缴存款(第三十八条)。
  • 对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一条(立法目的)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第二条(适用范围)

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本法;农业税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代征不适用本法,由海关法调整。

(三)第四条(征管体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各地税务局征收。

(四)第十五条(税务登记)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领取营业执照后,持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现已"多证合一",工商登记即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第十九条(账簿凭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涉税资料应保存(现行规定通常10年)。

(六)第二十五条(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须按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报告;可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申报。

(七)第二十八条(依法征收)

税务机关须按法定税率、法定权限征收,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或延缓征收。

(八)第三十一条(延期缴纳与滞纳金)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按期缴纳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九)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

纳税人账目不健全等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十)第三十八条(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逃避纳税的,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且提供纳税担保不足的,经局长批准可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

(十一)第四十条(强制执行)

逾期未缴的,经局长批准可书面通知银行扣缴,或拍卖、变卖查封财产抵缴。

(十二)第六十三条(偷税/逃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虚假申报、不申报少缴税款的,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罚款(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第六十六条(骗税)

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追缴退税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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