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001年、2013年、2015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法,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四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十九条)。
- 税款延期缴纳须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三十一条)。
-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限期期满仍未缴税的,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扣缴存款(第三十八条)。
- 对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适用内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征管环节。
- 不适用:
- 海关代征的关税等由海关法及海关条例调整;
- 农业税等已另有规定的其他税种,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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