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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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发布,替代财政部令第80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部门规章,是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依据。
二、核心要点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第三条)。
-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四条)。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保密(第十八条)。
- 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对虚假资料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及其监督管理。
(二)第三条(机构定义)
代理记账机构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三)第四条(设立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依法登记外,还应具备:3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健全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第五条(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第六条(业务范围)
代委托人填制原始凭证(委托人提供)、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并对外提供、向税务等提供资料、其他约定的会计业务。
(六)第九条(合同)
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应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七)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当会计处理、提供虚假资料的要求应拒绝;因违规致委托人损失的依法赔偿。
(八)第十五条(监管与罚则)
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从事、搞虚假材料等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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