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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发布,替代财政部令第80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部门规章,是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依据。

二、核心要点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第三条)。
  •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四条)。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保密(第十八条)。
  • 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对虚假资料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及其监督管理。

(二)第三条(机构定义)

代理记账机构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三)第四条(设立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依法登记外,还应具备:3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健全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第五条(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第六条(业务范围)

代委托人填制原始凭证(委托人提供)、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并对外提供、向税务等提供资料、其他约定的会计业务。

(六)第九条(合同)

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应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七)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当会计处理、提供虚假资料的要求应拒绝;因违规致委托人损失的依法赔偿。

(八)第十五条(监管与罚则)

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从事、搞虚假材料等依法处罚。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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