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发布,替代财政部令第80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部门规章,是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依据。
二、核心要点
-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第三条)。
-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四条)。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保密(第十八条)。
- 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对虚假资料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适用主体:依法取得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委托其办理会计业务的委托人。
- 适用内容: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合同、执业规范与监管。
- 不适用:个人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记账(须以机构名义);单位自行设置的会计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