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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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2014年、2018年、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先后修正。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确立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等登记程序的部门规章(营改增及多证合一后大幅简化)。
二、核心要点
-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不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多证合一”改革)。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应办理注销(相关条款)。
- 外出经营应开具《外管证》并就地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已实行报告制管理。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纳税人税务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注销及证件管理。
(二)设立登记(多证合一背景)
原规定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2015年"三证合一"、2016年"五证合一"后,工商登记即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视为已办理税务登记,无需再单独办证。
(三)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多证合一后随工商变更同步)。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应在向工商注销前持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注销;未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不予注销。
(五)外出经营报验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经营的,应持证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管理。
(六)证件使用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查验时纳税人应出示。
(七)扣缴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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