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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修订发布,2016年1月1日施行(替代1998年版)。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明确各类会计资料保管期限的部门规章。

二、核心要点

  •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第五条)。
  •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保管30年;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保管30年;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管(附表)。
  •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查阅、复制应办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 保管期满但涉及未结事项或重大问题的不得销毁(第十一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哪些资料属于会计档案?

A: 会计核算中形成、具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包括凭证、账簿、报告及其他(含电子形式)(第三、六条)。

Q2:保管期限分几类?

A: 永久与定期两类;定期常见10年、30年(如年报永久,凭证账簿30年,月季报10年)(第九条)。

Q3:保管期满就能销毁吗?

A: 不一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并履行清册、签署、监销程序后方可销毁;未结清债权债务或相关未了事项的不得销毁(第十、十一条)。

Q4:电子会计档案能只存电子版吗?

A: 满足防篡改、可读取、备份等条件的,可以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第十二条)。

Q5:会计档案能外借吗?

A: 查阅、复制、借出应按规定办理手续,一般不得借出;确需借出的应严格审批登记(第十四条)。

Q6:民营企业适用本办法吗?

A: 适用。第二条明确含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民营企业亦在范围内。

Q7:单位合并后档案怎么办?

A: 按办法办理移交、接收,保持连续完整,防止散失。

Q8:档案损毁丢失谁负责?

A: 单位及其负责人、档案与会计机构相关人员依保管职责承担责任,造成损失依法处理。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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