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类型:修订对照
出处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修订发布,2016年1月1日施行(替代1998年版)。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明确各类会计资料保管期限的部门规章。
二、核心要点
-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第五条)。
-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保管30年;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保管30年;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管(附表)。
-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查阅、复制应办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 保管期满但涉及未结事项或重大问题的不得销毁(第十一条)。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修订发布,2016年1月1日施行(替代1998年版)。
-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16年1月1日,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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