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易错易混辨析
所属板块:税务师 | 分类:税法(二) | 主题:税法(二)
内容来源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编,中国税务出版社)「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澄清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境外所得已纳税额可按规定限额抵免。
二、易错提示
- 基本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或15%、20%优惠税率)-减免和抵免税额。
-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抵免限额内抵免,超限部分可结转5年。
- 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分国不分项或综合限额。
- 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税(境外已税可抵免)。
- 预缴与汇算清缴: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
- 推荐教材:《税法(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税务出版社
• 《税法(二)》同上
• 《涉税服务实务》同上
•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同上
• 《财务与会计》同上 - 官方入口:https://www.cctaa.cn
- 教材检索:https://www.ctax.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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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境外某国所得200万元已缴该国所得税30万元,我国税率25%,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多少?
参考答案:50万元(可抵免30万元)
解析: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境外已缴30万元<限额,可全额抵免30万元;应纳税额=(1000+200)×25%-30=270万元。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三条(境外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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