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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期限·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期限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执行期限: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项下政策文件规定的起止时间与延续安排。
  • 期限届满前按规定程序办理;逾期原则上不再追溯适用。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可与其他个体工商户优惠叠加享受
  • 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延续至2027年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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