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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延续至2027年底)。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中国居民个人;部分情形下含特定身份的境外人才。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收入类型、扣除项目、递延/领取时点或税负比较等条件。
  • 形式要件:按规定办理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留存备查资料。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可与其他个体工商户优惠叠加享受
  • 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延续至2027年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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