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库 ›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增值税
返回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增值税·政策解读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增值税 | 类型:政策解读

出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政策解读」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政策解读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政策属于增值税体系下的阶段性或长期性调整,多源于结构性减税、保市场主体稳就业、鼓励特定行业或小微企业发展等宏观调控需要。

调整对象为增值税纳税人,重点关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不同适用,以及特定行业(如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的差异化安排。

核心要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部分);提供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延续至2027年底)。。

本条目重点说明「增值税」相关适用口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增值税(政策原文)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增值税·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