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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增值税·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增值税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范围(含规模、行业、地域、信用等级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齐备、申报口径正确、款项收付真实。
  •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部分)
  • 提供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延续至2027年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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