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执行期限·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执行期限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征收率减按1%,2023.1.1—2027.12.31)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执行期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项下政策文件规定的起止时间与延续安排。
- 期限届满前按规定程序办理;逾期原则上不再追溯适用。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
-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
- 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3%→1%);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等延续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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