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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执行期限·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执行期限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3%征收率减按1%,2023.1.1—2027.12.31)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典型案例」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示例场景(标注为示例,不替代个案认定)

示例·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适用

A 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咨询服务。某月销售额未超过政策规定的免征额,会计核算中将对应收入填列至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栏次,享受免征;具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照章纳税。

示例·留抵税额计算与申报

B 制造业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业范围与信用等级要求,按月计算增量留抵税额并申请退还。会计核算上需准确区分「进项构成比例」「增量与存量」,按规定申报期内提交退税申请并留存备查资料。

示例·不适用情形

C 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 C 级,年度内有骗税嫌疑被稽查未结案,因不符合信用/违法记录要件,不能享受留抵退税。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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