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3%→1%);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等延续至2027年底。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一般)。
- 主体要件: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销售额、行业、行为类型或信用等级等情形。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
-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
- 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3%→1%);2023年第1号、2023年第19号等延续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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