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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发票开具·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发票开具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2023.1.1—2027.12.31)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发票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项下开具、取得、抵扣/勾选、备注栏合规等具体要求。
  • 应税行为、税率与发票开具内容保持一致,不得虚开、违规开具。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3年第1号)
  • 具名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应照章纳税
  • 执行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免征,执行至2022年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延续至2027年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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