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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免征,执行至2022年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延续至2027年底)。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一般)。
  • 主体要件: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销售额、行业、行为类型或信用等级等情形。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3年第1号)
  • 具名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应照章纳税
  • 执行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免征,执行至2022年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延续至2027年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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