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2023.1.1—2027.12.31)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执行期限: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项下政策文件规定的起止时间与延续安排。
- 期限届满前按规定程序办理;逾期原则上不再追溯适用。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3年第1号)
- 具名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应照章纳税
- 执行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免征,执行至2022年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延续至202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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