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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税〔2018〕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动漫产业增值税延续)。

一、概念解析

对动漫企业及动漫软件给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

二、核心要点

  •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动漫软件,超3%部分即征即退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相关规定)
  • 优惠延续执行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税〔2018〕3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8-04-19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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