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库 ›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返回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税〔2014〕85号等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电影产业等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延续)。

一、概念解析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

二、核心要点

  • 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3%
  • 部分出版物、印刷品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免税
  • 宣传文化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现就延续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无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引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