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终止经营(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终止经营 | 类型:法规全文
一、概念解析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二、核心要点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同时满足出售极可能发生、划分为持有待售当日符合确认条件,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孰低计量。
- 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终止经营」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终止经营」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终止经营」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终止经营」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 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 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 政 部 2017 年 4月 28 日 1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 类、 计量和列报, 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 处置组。 处置组, 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 并处置的一组资产, 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 的负债。 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第 8 号—— 资产减值》 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 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 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投资性房地产》; (二) 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 生物资产》; (三) 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 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 2 职工薪酬》;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 (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 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 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 本准则的 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 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 准则。 第四条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 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 别: (一) 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 要经营地区; (二) 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 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第五条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 3 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 当 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 出售极可能发生, 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 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 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 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 应当已 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 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购买协议, 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 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 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第七条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 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 且短期 (通常 为 3 个月) 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 业 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八条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 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 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 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 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 企业针 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 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 4 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二) 因发生罕见情况, 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 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 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 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第九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 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后, 处置组中剩 余资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 置组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 的, 企业应当将新组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否则应当 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 第十条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 公司控制权的, 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 当 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 在母公 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在 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十一条 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 的非流动资 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三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前, 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5 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十三条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 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 售费用后的净额的, 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 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 或处置组, 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 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 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 , 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 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 组时, 应当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不适用本准 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 额, 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 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 按比例抵 减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 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 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 6 复, 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 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 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八条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 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 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 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已抵 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 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 回金额,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 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 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 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 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 照假定不划分 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 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 后的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 7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时,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 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区别 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 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 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 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 终止经营损益。 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 处置组, 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 益列报。 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 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费用和主要类 别,以及每个类别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二)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 方式和 时间安排; (三)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四)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8 (五) 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 益累计金额; (六)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 益)和净利润; (七) 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 额; (八)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 置净损益; (九) 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 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 (十)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 日之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 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 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条(一)至(三)的规定进 行披露。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本条 (二)至(五)和(十)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 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应当调整可比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 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 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 条(六) 、 9 (七) 、 (九) 、 (十)的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 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 应当自停止使用日起作为终止经营 列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 对子公司控制权, 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 应当在合并 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 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 六 ) 至(十)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 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性质和金 额。可能引起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 最终确定处置条款, 如与买方商定交易价格调整额和 补偿金; (二) 消除与处置相关的不确定因素, 如确定卖方保留的环 保义务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履行与处置相关的职工薪酬支付义务。 第三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 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 企业应当在当 期利润表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调整金额作为持 续经营损益列报。企业的子公司、共同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以及部分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的投资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 待售类别或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 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 10 报表中相应调整各个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后可比会计期间的比 较数据。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改变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出售计划的原因; (二)可比会计期间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影响金 额。 第三十二条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 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 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 并在附注中说明 这一事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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