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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体系下以财会〔年份〕xx号发布(第8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核算与列报。

二、核心要点

  • 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 区分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
、
计量和
相关信息的披露
,
根据
《
政府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 ,
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
负债
,
是指
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
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
,
预期会导致经济
资源
流出政府会计主
体的现时义务
。
现时义务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
务
。
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
务
,
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
第二条
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
,
在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
确认为负债
:
(
一
)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
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
(
二
)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第四条
政府
会计主体的
负债按照流动性
,
分为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
。
流动负债是指
预计
在
1
年内
(
含
1
年
)
偿还
的负债
,
包
括
短期借款
、
应付短期政府债券
、
应付及预收款项
、
应缴款
2
项等
。
非流动负债是指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
包括
长期借款
、
长期应付款
、
应付
长期
政府债券等
。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
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
务性质及风险程度
,
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
付
利息
、
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
第六条
本准则
规范
政府
会计主体
负债的一般情况
。
其他
政府会计
准则对
政府会计主体的
特定
负债
做出
专门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章
举借债务
第七条
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融资活动
借入
的
债务
,
包括
政府
举借的债务
以及
其他
政府会计主体
借入的
款项
。
政府
举借的债务
包括
政府发行的
政府
债券
,
向外国政府
、
国际经济组织
等借入的款项
,
以及
向
上级政府借
入
转贷
资金
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
其他
政府
会计主体
借入的款项
是指
除政府
以
外
的其他
政府会计主体
从
银行
或其他
金融机构
等
借入的款项
。
第八条
对于
举借债务
,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
在与债权人签
3
订借款合同
或协议
并取得举借资金时确认
为负债
。
第九条
举借
债务
初始确认
为负债
时
,
应当按照实际发生
额计量
。
对于
借入款项
,
初始确认
为负债
时应当按照借款本金计
量
;
借款本金
与
取得的借款资金
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费用
。
对于发行
的
政府债券
,
初始确认
为负债
时应当按照债券
本金
计量
;
债券
本金
与发行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费用
。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借款本金
(
或债券
本金
)
和合同
或协议
约定的利率
(
或债券票面利率
)
按期计提举借
债务的利息
。
对于属于流动负债的举借债务以及属于非流动负债的
分期付息
、
一次还本的举借债务
,
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
付利息确认为流动负债
,
计入应付利息
;
对于其他举借债务
,
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确认为非流动负债
,
计入相
关非流动负债的账面余额
。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
第十二条
、
第
十三条
的规定
,
将
因举借债务发生的借款费用
分别计入工程
成本或当期费用
。
借款费用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
而
发生的利息
及其他相关
费用
,
包括借款利息
、
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
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
其中
,
辅助费用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举借债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
佣金等费用
。
4
第十二条
政府
以
外的其他
政府会计主体为
购建固定资
产等
工程项目
借入专门借款的
,
对于
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
,
应当
按照
借款费用
减去尚
未
动用的借款资金
产生
的利息收
入后的金额
,
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
的
,
计入工程成本
;
不
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
,
计入当期费用
。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是指
自
工程项目开始建造
起至交付
使用
时
止的期间
。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
中断时间连续超
过
3
个月
(
含
3
个月
)
的
,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
非正常
中断
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
如果中断是使工程项目达到
交付使用所必须的程序
,
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
计入工程成本
。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
债务所发生的除本准则
第十二条
规定外的借款费用
(
包括
政府
举借的债务
和
其他
政
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
)
,
应
当
计入
当
期
费用
。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偿还
举借债务本息时
,
冲减相关
负债
的账面余额
。
第三章
应付
及预收
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
及预收
款项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运营
活动中形成的
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
及
预先收到但尚
5
未
实现
收入的款项
,
包括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账款
、
预收款
项
、
应交
税费
、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
应付职工薪酬
,
是指
政府会计主体为
获得职工
(
含长期
聘用人员
)
提供的
服务
而
给予
各种形式
的
报酬
或
因辞退等原
因
而给予
职工
补偿
所
形成
的
负债
。
职工薪酬包括
工资
、
津贴
补贴
、
奖金
、
社会保险费
等
。
应付账款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取得资产
、
接受劳务
、
开展工程建设
等
而
形成的负债
。
预收款项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
按
照
货物
、
服务
合同
或
协
议
或者
相关
规定
,
向
接受
货物
或服务的
主体
预先收
款
而形成
的负债
。
应交税费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
因发生
应
税事项
导致承担
纳税义务
而形成的
负债
。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
是指国库集中支付
中
,
按照
财
政部门
批复的部门预算
,
政府会计主体
(
政府财政
)
当年
未
支
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款项
而
形成的
负债
。
其他
应付未付款项
,
是指政府
会计主体
因有关政策明确
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
等
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
第十六条
除因
辞退等原因
给予
职工
的补偿外
,
政府会
计主体
应当在职工为
其提供
服务的会计期间
,
将应支付
的
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
计入当期费用
。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
将下
6
列职工薪酬分情况处理
:
(
一
)
应由自制
物品
负担的职工薪酬
,
计入自制物品
成
本
。
(
二
)
应由工程
项目
负担的
职工薪酬
,
比照本准则第十
二条有关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
计入工程成本
或当期费用
。
(
三
)
应由
自行
研
发
项目
负担的
职工薪酬
,
在研究阶段
发生的
,
计入当期
费用
;
在开发阶段发生并且
最终
形成无形
资产的
,
计入
无形资产
成本
。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
主体
按照有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的医
疗保险费
、
养老保险费
、
职业年金
等社会保险费
和
住房公积
金
,
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
根据
有关规定加
以
计算并确认为负债
,
具体按照本准则
第十六条
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
辞退等原因
给予
职工
的补偿
,
应当于相关补偿金额报经批准时确认为负债
,
并计入当期费
用
。
第十九条
对于
应付账款
,
政府会计主体
应
当
在
取得资
产
、
接受
劳务
,
或外包工程完成规定进度时
,
按照应付未付
款项的金额
予以
确认
。
第二十条
对于
预收款项
,
政府会计主体
应当在收到预
收款项时
,
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金额
予以
确认
。
第二十一条
对于
应交税费
,
政府会计主体
应当
在
发生
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
时
,
按
照
税法
等
规定计算的
应交
7
税费
金额
予以
确认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
政府会计主
体
(
政府财政
)
应当在年末
,
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指标数
大于
国库资金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予以确认
。
第二十三条
对于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
政府会计主体应
当
在
有关政策已明确
其
承担支出责任
,
或者其他情况下相关
义务满足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时
,
按照确定应承担的负债
金额
予以确认
。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
应当
在支付应付款项或
将
预
收款项
确认为收入
时
,
冲减
相关负债
的账面余额
。
第四章
暂收性负债
第二十五条
暂收性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
取
,
随后应
做
上缴
、
退
回
、
转拨等处理
的款项
。
暂收性负债
主要
包括应缴财政款
和其他暂收款项
。
应缴财政款
,
是指
政府会计主体
暂时收取
、
按规定应当
上缴国库
或
财政专户
的款项
而形成的负债
。
其他暂收款项
,
是指
除应缴财政款
以
外的其他暂收性负
债
,
包括
政府会计主体
暂时
收取
,
随后应退还给其他
方
的
押
金
或
保证金
、
随后
应转付给其他
方
的转拨款
等
款项
。
第二十六条
对于
应缴
财政款
,
政府会计主体
通常
应当
在实际收到
相关
款项时
,
按照相关
规定
计算确定
的上缴
金额
8
予以确认
。
第二十七条
对于
其他暂收款项
,
政府会计主体
应当在
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
,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予以确认
。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
应当
在上缴
应缴财政款
、
退
还
、
转付
其他暂收款
项等
时
,
冲减
相关负债的
账面余额
。
第五章
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
与或有事项相关
且
满
足本准则
第三条
规定条件
的
现时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
或有事项
,
是
指
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
,
其
结果须由
某些
未来事项的发生
或不发生
才能
决定的不确定
事
项
。
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
。
政府会计主体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
:
未决诉讼或未
决仲裁
、
对外国政府或
国际经济组织
的贷款担保
、
承诺
(
补
贴
、
代偿
)
、
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的救助等
。
第三十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
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
,
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相同的
,
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
定
。
在其他
情形
下
,
最佳估计数应当分
别
下列情况
确定
:
(
一
)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
,
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
9
确定
。
(
二
)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
,
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
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
,
一般
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
、
不确定性等因素
。
第三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
预期
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补偿的
,
补偿金额只有在
基本确定
能够
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
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
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
。
第三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
报告
日对预计负债的
账面
余额
进行复核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
余额
不能真实反
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
,
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
余
额
进行调整
。
履行该
预计负债的相关
义务不是很可能
导致
经
济资源流出
政府会计主体
时
,
应当将该
预计负债的
账面
余额
予以
转销
。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不
应
当
将
下列
与或有事项
相
关的
义务确认为负债
,
但应当按照本准则
第三十六条
规定对
该类义务进行披露
:
(
一
)
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
潜在义务
,
其存
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
未来事
项是否能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
。
潜在义务是指
结果取决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
。
10
(
二
)
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
现时
义务
,
履行
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或者该
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
第六章
披露
第三十五条
政府
会计主体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
举借债
务
、
应付及预收款项
、
暂收性负债和预计负债
有关的下列信
息
:
(
一
)
各类负债
的债权人
、
偿还
期限
、
期初余额
和
期末
余额
。
(
二
)
逾期借款或者违约
政府
债券
的
债权人
、
借款
(
债
券
)
金额
、
逾期时间
、
利率
、
逾期
未偿还
(
违约
)
原因和预
计还款
时间
等
。
(
三
)
借款的担保
方
、
担保方式
、
抵押
物等
。
(
四
)
预计负债的
形成原因
以及经济资源可能流出的时
间
、
经济资源流出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
,
预计负债有
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补偿金额
。
第三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本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
或有事项
相关义务
的下列信息
:
(
一
)
或有事项
相关
义务
的种类
及其形成原因
。
(
二
)
经济资源流出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
。
(
三
)
或有事项
相关
义务
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
,
以及获
11
得补偿的可能性
;
无法预计的
,
应当说明原因
。
第
七
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自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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