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体系下以财会〔年份〕xx号发布(第8号)。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核算与列报。
二、核心要点
- 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 区分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负债的确认 、 计量和 相关信息的披露 , 根据 《 政府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 , 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 负债 , 是指 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 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 , 预期会导致经济 资源 流出政府会计主 体的现时义务 。 现时义务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 务 。 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 务 , 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 第二条 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 , 在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 确认为负债 : ( 一 )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 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 ; ( 二 )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第四条 政府 会计主体的 负债按照流动性 , 分为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 。 流动负债是指 预计 在 1 年内 ( 含 1 年 ) 偿还 的负债 , 包 括 短期借款 、 应付短期政府债券 、 应付及预收款项 、 应缴款 2 项等 。 非流动负债是指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 包括 长期借款 、 长期应付款 、 应付 长期 政府债券等 。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 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 。 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政府会计主体的业 务性质及风险程度 , 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其应 付 利息 、 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暂收性负债 。 第六条 本准则 规范 政府 会计主体 负债的一般情况 。 其他 政府会计 准则对 政府会计主体的 特定 负债 做出 专门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章 举借债务 第七条 举借债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通过融资活动 借入 的 债务 , 包括 政府 举借的债务 以及 其他 政府会计主体 借入的 款项 。 政府 举借的债务 包括 政府发行的 政府 债券 , 向外国政府 、 国际经济组织 等借入的款项 , 以及 向 上级政府借 入 转贷 资金 形成的借入转贷款 。 其他 政府 会计主体 借入的款项 是指 除政府 以 外 的其他 政府会计主体 从 银行 或其他 金融机构 等 借入的款项 。 第八条 对于 举借债务 ,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 在与债权人签 3 订借款合同 或协议 并取得举借资金时确认 为负债 。 第九条 举借 债务 初始确认 为负债 时 , 应当按照实际发生 额计量 。 对于 借入款项 , 初始确认 为负债 时应当按照借款本金计 量 ; 借款本金 与 取得的借款资金 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费用 。 对于发行 的 政府债券 , 初始确认 为负债 时应当按照债券 本金 计量 ; 债券 本金 与发行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费用 。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借款本金 ( 或债券 本金 ) 和合同 或协议 约定的利率 ( 或债券票面利率 ) 按期计提举借 债务的利息 。 对于属于流动负债的举借债务以及属于非流动负债的 分期付息 、 一次还本的举借债务 , 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 付利息确认为流动负债 , 计入应付利息 ; 对于其他举借债务 , 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确认为非流动负债 , 计入相 关非流动负债的账面余额 。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本准则 第十二条 、 第 十三条 的规定 , 将 因举借债务发生的借款费用 分别计入工程 成本或当期费用 。 借款费用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债务 而 发生的利息 及其他相关 费用 , 包括借款利息 、 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 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 其中 , 辅助费用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举借债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 佣金等费用 。 4 第十二条 政府 以 外的其他 政府会计主体为 购建固定资 产等 工程项目 借入专门借款的 , 对于 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 , 应当 按照 借款费用 减去尚 未 动用的借款资金 产生 的利息收 入后的金额 , 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 的 , 计入工程成本 ; 不 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 , 计入当期费用 。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是指 自 工程项目开始建造 起至交付 使用 时 止的期间 。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且 中断时间连续超 过 3 个月 ( 含 3 个月 ) 的 ,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 非正常 中断 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 如果中断是使工程项目达到 交付使用所必须的程序 , 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 计入工程成本 。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举借 债务所发生的除本准则 第十二条 规定外的借款费用 ( 包括 政府 举借的债务 和 其他 政 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 ) , 应 当 计入 当 期 费用 。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偿还 举借债务本息时 , 冲减相关 负债 的账面余额 。 第三章 应付 及预收 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 及预收 款项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运营 活动中形成的 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 及 预先收到但尚 5 未 实现 收入的款项 , 包括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账款 、 预收款 项 、 应交 税费 、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 应付职工薪酬 , 是指 政府会计主体为 获得职工 ( 含长期 聘用人员 ) 提供的 服务 而 给予 各种形式 的 报酬 或 因辞退等原 因 而给予 职工 补偿 所 形成 的 负债 。 职工薪酬包括 工资 、 津贴 补贴 、 奖金 、 社会保险费 等 。 应付账款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取得资产 、 接受劳务 、 开展工程建设 等 而 形成的负债 。 预收款项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 按 照 货物 、 服务 合同 或 协 议 或者 相关 规定 , 向 接受 货物 或服务的 主体 预先收 款 而形成 的负债 。 应交税费 ,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 因发生 应 税事项 导致承担 纳税义务 而形成的 负债 。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 是指国库集中支付 中 , 按照 财 政部门 批复的部门预算 , 政府会计主体 ( 政府财政 ) 当年 未 支 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款项 而 形成的 负债 。 其他 应付未付款项 , 是指政府 会计主体 因有关政策明确 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 等 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 第十六条 除因 辞退等原因 给予 职工 的补偿外 , 政府会 计主体 应当在职工为 其提供 服务的会计期间 , 将应支付 的 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 计入当期费用 。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 将下 6 列职工薪酬分情况处理 : ( 一 ) 应由自制 物品 负担的职工薪酬 , 计入自制物品 成 本 。 ( 二 ) 应由工程 项目 负担的 职工薪酬 , 比照本准则第十 二条有关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 计入工程成本 或当期费用 。 ( 三 ) 应由 自行 研 发 项目 负担的 职工薪酬 , 在研究阶段 发生的 , 计入当期 费用 ; 在开发阶段发生并且 最终 形成无形 资产的 , 计入 无形资产 成本 。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 主体 按照有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的医 疗保险费 、 养老保险费 、 职业年金 等社会保险费 和 住房公积 金 , 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 根据 有关规定加 以 计算并确认为负债 , 具体按照本准则 第十六条 的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 辞退等原因 给予 职工 的补偿 , 应当于相关补偿金额报经批准时确认为负债 , 并计入当期费 用 。 第十九条 对于 应付账款 , 政府会计主体 应 当 在 取得资 产 、 接受 劳务 , 或外包工程完成规定进度时 , 按照应付未付 款项的金额 予以 确认 。 第二十条 对于 预收款项 , 政府会计主体 应当在收到预 收款项时 , 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金额 予以 确认 。 第二十一条 对于 应交税费 , 政府会计主体 应当 在 发生 应税事项导致承担纳税义务 时 , 按 照 税法 等 规定计算的 应交 7 税费 金额 予以 确认 。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 政府会计主 体 ( 政府财政 ) 应当在年末 , 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指标数 大于 国库资金实际支付数的差额予以确认 。 第二十三条 对于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 政府会计主体应 当 在 有关政策已明确 其 承担支出责任 , 或者其他情况下相关 义务满足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时 , 按照确定应承担的负债 金额 予以确认 。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 应当 在支付应付款项或 将 预 收款项 确认为收入 时 , 冲减 相关负债 的账面余额 。 第四章 暂收性负债 第二十五条 暂收性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 取 , 随后应 做 上缴 、 退 回 、 转拨等处理 的款项 。 暂收性负债 主要 包括应缴财政款 和其他暂收款项 。 应缴财政款 , 是指 政府会计主体 暂时收取 、 按规定应当 上缴国库 或 财政专户 的款项 而形成的负债 。 其他暂收款项 , 是指 除应缴财政款 以 外的其他暂收性负 债 , 包括 政府会计主体 暂时 收取 , 随后应退还给其他 方 的 押 金 或 保证金 、 随后 应转付给其他 方 的转拨款 等 款项 。 第二十六条 对于 应缴 财政款 , 政府会计主体 通常 应当 在实际收到 相关 款项时 , 按照相关 规定 计算确定 的上缴 金额 8 予以确认 。 第二十七条 对于 其他暂收款项 , 政府会计主体 应当在 实际收到相关款项时 ,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予以确认 。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 应当 在上缴 应缴财政款 、 退 还 、 转付 其他暂收款 项等 时 , 冲减 相关负债的 账面余额 。 第五章 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 与或有事项相关 且 满 足本准则 第三条 规定条件 的 现时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 或有事项 , 是 指 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 , 其 结果须由 某些 未来事项的发生 或不发生 才能 决定的不确定 事 项 。 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 。 政府会计主体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 : 未决诉讼或未 决仲裁 、 对外国政府或 国际经济组织 的贷款担保 、 承诺 ( 补 贴 、 代偿 ) 、 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的救助等 。 第三十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 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 , 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相同的 , 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 定 。 在其他 情形 下 , 最佳估计数应当分 别 下列情况 确定 : ( 一 )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 , 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 9 确定 。 ( 二 )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 , 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 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 , 一般 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 、 不确定性等因素 。 第三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 预期 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补偿的 , 补偿金额只有在 基本确定 能够 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 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 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 。 第三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 报告 日对预计负债的 账面 余额 进行复核 。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 余额 不能真实反 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 , 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 余 额 进行调整 。 履行该 预计负债的相关 义务不是很可能 导致 经 济资源流出 政府会计主体 时 , 应当将该 预计负债的 账面 余额 予以 转销 。 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不 应 当 将 下列 与或有事项 相 关的 义务确认为负债 , 但应当按照本准则 第三十六条 规定对 该类义务进行披露 : ( 一 ) 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 潜在义务 , 其存 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 未来事 项是否能发生不在政府会计主体控制范围内 。 潜在义务是指 结果取决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 。 10 ( 二 ) 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 现时 义务 , 履行 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或者该 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 第六章 披露 第三十五条 政府 会计主体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 举借债 务 、 应付及预收款项 、 暂收性负债和预计负债 有关的下列信 息 : ( 一 ) 各类负债 的债权人 、 偿还 期限 、 期初余额 和 期末 余额 。 ( 二 ) 逾期借款或者违约 政府 债券 的 债权人 、 借款 ( 债 券 ) 金额 、 逾期时间 、 利率 、 逾期 未偿还 ( 违约 ) 原因和预 计还款 时间 等 。 ( 三 ) 借款的担保 方 、 担保方式 、 抵押 物等 。 ( 四 ) 预计负债的 形成原因 以及经济资源可能流出的时 间 、 经济资源流出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 , 预计负债有 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补偿金额 。 第三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本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 或有事项 相关义务 的下列信息 : ( 一 ) 或有事项 相关 义务 的种类 及其形成原因 。 ( 二 ) 经济资源流出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说明 。 ( 三 ) 或有事项 相关 义务 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 , 以及获 11 得补偿的可能性 ; 无法预计的 , 应当说明原因 。 第 七 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自 20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