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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法规全文)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 类型:法规全文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子公司、合营、联营、结构化主体
  • 风险和报酬的披露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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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 应当有助于
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 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
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三条  本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是指通过合同
或其他形式 能够 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 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
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
其他主体提 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
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
营企业)、联营企业 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等。
结构化主体, 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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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作为决定因素而 设计的主体 。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
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 ,应当
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 要求的信息 ,不需要 在母公司
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
(一)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二)企业在其参与的 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
益,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但是,企
业对该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或该合营安排是结构化主体的,适
用本准则。
(三)企业持有的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但是,企业在 未纳入合并财务 报表范
围的结构化主体 中的权益,以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
益,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第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 对其他主体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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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 ,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
(一)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
体的判断和假设, 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
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
(二) 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
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 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
但对该主体 不具有 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
(三)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合营安排 的,确定该合营安排
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 和假设 。
(四) 确定企业是 代理人 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
第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
财务报表》 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 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
的一项或多项特征 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
企业(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的,应当
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并披露 该变化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 对
变化当日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 的投资 的公允价值、
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
企业(母公司) 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的, 应当
披露该变化及 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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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
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 地、业务性质、 企
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 。
子公司少数股东 持有的 权益对企业 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
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 少数股东 的持股比 例。子公司 少数股东的持股
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 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
例。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 以及向少数股东 支
付的股利 。
(三)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
(四)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第九条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 大
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限制的内容,包括 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企业集团
内其他主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 对企业集团内
主体之间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款 或垫款等的
限制。
(二)子公司少数股东 享有保护性权利、并且该保护性权利
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 的能力 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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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三) 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 。
第十条  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的,
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同约定 企业或其子公司 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
持的,应当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包括 可能导致企业承
担损失的 事项或 情况。
(二)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 向该
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应当披露所提供支持 的
类型、 金额及原因, 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 。
其中,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对以前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
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该支持导致企业控制
了该结构化主体的,还应当披露 决定提供支持 的相关因素。
(三)企业存在向该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
意图的,应当披露该意图,包括帮助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
的意图。
第十一条  企业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 且该
变化未导致 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 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
注中披露该变化对 本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
企业丧失对子公司控制 权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
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计算的下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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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一)由于丧失控制权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以及相应的列报
项目。
(二)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 按照公允价值 重新计量而产
生的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 且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并对该子公司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 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情况予以说明。 同时,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应当披露 下列信
息:
(一)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 地。
(二)企业 对子公司的持股 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 企业持有
的表决权比例 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企业的子公司也 是投资性主体且 该子公司存在 未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 下属子公司 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 披露该下
属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 的,对其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中的权益, 应当披露 与该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
(一) 该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以发放现金股
利、归还贷款或 垫款等形式向企业 转移资金的能力 存在重大限制
的,企业应当披露 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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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存在 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提供财
务支持或其他支持 的承诺或意图的,企业应当披露该承诺或意
图,包括帮助该子公司获得财务支持的承诺或意图。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或其子公司当期 向未纳入合
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 的,企业应当
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及原因。
(三)合同约定 企业或 其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但受企业 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
务支持的, 企业应当披露相关合同条款,以及可能导致企业 承担
损失的 事项或情况。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企业或其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当期向 原先不受企业控制且 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并且所提供的支持导
致企业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企业应当披露决定提供上述支持的
相关因素。
第四章  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第十四条  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 或联营企业 的,企业应当披
露下列信息:
(一)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 地。
(二)企业与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关系 的性质 ,包括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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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或联营企业活动 的性质,以及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对企业活
动是否具有战略性等 。
(三)企业 的持股比例。持股 比例不同于 企业持有的表决权
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第十五条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企业除了应当
按照本准则 第十四条披露相关信息外, 还应当披露对合营企业或
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到的股
利,以及合营企业 或联营企业在其自身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信
息。
企业对 上述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 进行会计
处理的,上述主要财务信息应当是按照权益法对合营企业或联营
企业相关财务信息调整后的金额;同时,企业应当 披露将上述主
要财务信息按照权益法调整至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
账面价值的 调节过程。
企业 对上述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投资 采用权益法 进行会计
处理但该投资 存在公开报价的,还应当披露其公允价值。
第十 六条  企业在单个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不重
要的,应当 分别就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两类披露下列信息:
(一)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 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投
资的账面价值合计 数。
(二) 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净利润、 终止经营的净利润、
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 等项目,企业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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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合计数。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 归还贷款
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 的能力 存在重 大限制的,企业应当
披露该限 制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 八条  企业 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投资采用权益法进
行会计处理 ,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 且投资方不再确认其应分担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损失份额的,应当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
联营企业损失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第十九 条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与 其对 合营企业 投资相关 的
未确认承诺, 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投资相关的或有负
债。
第二十条  企业是 投资性主体 的,不需要披露 本准则 第十五
条和第 十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五章  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
权益的披露
第二十 一条  对于未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结构化主体的性质、 目的、
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 。
(二)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 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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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 其在资
产负债表中的 列报项目。
(三)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
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企业不能量化最大损失敞口的,应当
披露这一事实及 其原因。
(四)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 与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 相关 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最大
损失敞口的比较。
企业发起 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但 资
产负债表日 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 企业不 需要披露上述
(二) 至(四)项要求的信息 ,但应当披露 企业作为该结构化主
体发起人 的认定 依据,并分类 披露企业当期从该结构化主体获得
的收益、收益类型 ,以及转移至该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
时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 二条  企业 应当披露 其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 的意图 ,包括帮助该结构
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企业当
期向结构化主体 (包括企业前期或 当期持有权益的结构化主体 )
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提供支持的类型、金额
及原因,包括帮助 该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
第二十 三条  企业是 投资性主体 的,对受其 控制但未纳入合
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应当按照本准则 第十二条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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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不需要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衔接规定
第二十 四条  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日之
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
整,但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
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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