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资产减值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资产减值指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 可收回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
- 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每年必做减值测试,减值不得转回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规范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减值。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由其他准则规范。
(二)第五条(减值迹象)
存在资产市价大跌、陈旧毁损、经济绩效低于预算、市场利率上升等迹象的,应估计可收回金额。
(三)第六条(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取"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较高者。
(四)第十五条(计提)
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计提减值准备。
(五)第十七条(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
(六)商誉减值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分摊至资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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