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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资产减值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资产减值指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 可收回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
  • 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每年必做减值测试,减值不得转回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规范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减值。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由其他准则规范。

(二)第五条(减值迹象)

存在资产市价大跌、陈旧毁损、经济绩效低于预算、市场利率上升等迹象的,应估计可收回金额。

(三)第六条(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取"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较高者。

(四)第十五条(计提)

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计提减值准备。

(五)第十七条(不得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

(六)商誉减值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分摊至资产组。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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