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存货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存货应按成本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 发出存货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成本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条文释义
(一)第二条(范围)
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等除外。
(二)第四条(确认条件)
存货同时满足: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可靠计量。
(三)第五条(初始计量)
存货按成本计量,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如运输、保险费、合理损耗等)。
(四)第十四条(发出计量)
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取消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五)第十五条(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六)第十六条(跌价准备)
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消失的可转回。
(七)第十九条(结转)
存货出售时,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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