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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适用范围与对象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 类型:适用范围与对象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存货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存货应按成本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 发出存货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成本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1. 适用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 适用对象: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中耗用的材料物资等。
  3. 不适用: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资产、投资性房产等按其他准则处理。
  4. 衔接: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存货处理不同(不计提跌价准备)。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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