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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施行;2022年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核心要点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十三条)。
  •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
  •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依法申报(相关条款)。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亦在规制之列(相关条款)。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哪些属垄断行为?

A: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第三条)。

Q2:横向和纵向协议区别?

A: 横向是竞争者之间(固定价、分割市场);纵向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限定转售价)(第十三、十四条)。

Q3:经营者集中要申报吗?

A: 达国务院标准应事先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第二十、二十一条)。

Q4:滥用支配地位有哪些?

A: 不公平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第十七条)。

Q5:主动报告能减免吗?

A: 能。垄断协议成员主动报告并供证可减免(第四十六条)。

Q6:罚款怎么算?

A: 垄断协议/滥用处上年度销售额1%—10%,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Q7:行业协会能组织垄断吗?

A: 不能。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业协会条款)。

Q8:知识产权行使算垄断吗?

A: 正常行使知识产权不当然构成;滥用排除限制竞争的依本法(例外条款)。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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