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核心要点
-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五条)。
- 各级政府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相关规定)。
- 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相关规定)。
- 预算、决算应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定)。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预算分几级?
A: 中央、省、市、县、乡五级(第三条)。
Q2:预算原则?
A: 收支平衡、量入为出,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第四条)。
Q3:谁审批预算?
A: 中央由全国人大,地方由本级人大审批(第三十九、四十三条)。
Q4:预算要公开吗?
A: 要。经批准的预算、决算、执行报告应依法公开(第十四条)。
Q5:预算调整怎么办?
A: 需编制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Q6:决算怎么定?
A: 年度终了编制决算草案,按程序由人大审批(第七十六条)。
Q7:谁监督预算?
A: 人大、政府、审计监督相结合(第六十六条)。
Q8:地方政府能列赤字吗?
A: 一般不得列赤字;确需举借债务依国务院批准的限额(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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