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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2018年12月29日修正。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核心要点

  •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五条)。
  • 各级政府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相关规定)。
  • 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相关规定)。
  • 预算、决算应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定)。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预算分几级?

A: 中央、省、市、县、乡五级(第三条)。

Q2:预算原则?

A: 收支平衡、量入为出,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第四条)。

Q3:谁审批预算?

A: 中央由全国人大,地方由本级人大审批(第三十九、四十三条)。

Q4:预算要公开吗?

A: 要。经批准的预算、决算、执行报告应依法公开(第十四条)。

Q5:预算调整怎么办?

A: 需编制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Q6:决算怎么定?

A: 年度终了编制决算草案,按程序由人大审批(第七十六条)。

Q7:谁监督预算?

A: 人大、政府、审计监督相结合(第六十六条)。

Q8:地方政府能列赤字吗?

A: 一般不得列赤字;确需举借债务依国务院批准的限额(第三十五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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