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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第二十六条)。
  •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第二十六条)。
  • 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第十条)。
  • 采购人应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采购结果(相关规定)。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政府采购适用谁?

A: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或限额以上标的(第二条)。

Q2:主要采购方式?

A: 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第二十六条)。

Q3:还有哪些方式?

A: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第二十六条)。

Q4:合同何时签?

A: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书面合同(第四十六条)。

Q5:供应商能质疑吗?

A: 能。认为权益受损可在7个工作日内质疑(第五十二条)。

Q6:原则是什么?

A: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第三条)。

Q7: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A: 二者结合;目录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第七条)。

Q8:企业采购适用本法吗?

A: 不适用。本法仅限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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