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常见问题解答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类型:常见问题解答
出处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由全国人大制定。
一、概念解析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
- 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第二十六条)。
-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第二十六条)。
- 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第十条)。
- 采购人应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采购结果(相关规定)。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政府采购适用谁?
A: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或限额以上标的(第二条)。
Q2:主要采购方式?
A: 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第二十六条)。
Q3:还有哪些方式?
A: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第二十六条)。
Q4:合同何时签?
A: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书面合同(第四十六条)。
Q5:供应商能质疑吗?
A: 能。认为权益受损可在7个工作日内质疑(第五十二条)。
Q6:原则是什么?
A: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第三条)。
Q7: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A: 二者结合;目录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第七条)。
Q8:企业采购适用本法吗?
A: 不适用。本法仅限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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