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修订对照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类型:修订对照
一、概念解析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收的税种;现行以《印花税法》为准。
二、核心要点
- 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证券交易印花税为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相关条款)。
- 应税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印花税法第五条)。
-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各方就所执凭证金额各自全额贴花(相关条款)。
三、修订对照
一、立法沿革
- 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1988),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2022年7月1日施行,取代本条例。
二、修订对照说明
> 依据现有资料,以下内容尚无法完整补全,需进一步补充原文。
本知识库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文本为现行有效版本。来源信息中已列明制定或修订机关、施行日期及历次修正/修订日期,但未逐条列明各次修订前后的条文对照。要获取逐条修订对照,建议查阅以下官方资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修正决定或修订决定;
- 国务院、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发布的修订令、通知及其修订对照表;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法规历史版本。
三、现行有效文本提示
- 实务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施行日期及效力状态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 来源信息显示最近一次修订/修正/发布日期为 2022年7月1日,后续如有新的修正或废止,应及时核对主管部门公告。
- 引用具体条文时,应标注法规名称、条款编号及现行有效版本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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